「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完整会计分录

供货商当月发出商品但不开具发票应如何财税处理?

「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完整会计分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供货方当月发出商品但当月并不开具销售发票会计如何处理?

解答:

问题涉及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会计对收入确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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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破除一个错误的观点:凡是没有开具发票的,就不确认收入,也不申报纳税。

实务中,有不少人就是这样做的,当然,最后被税务局稽查发现又是补税,又是滞纳金和罚款。

供货方发出商品,不管是否开具发票,都有可能已经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也可能同样产生了。纳税义务的产生,依据的是税法规定,而不是发票开具。只有极少数特殊情况,发出商品不会产生纳税义务,但是还是需要依照税法的规定,而不是根据发票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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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展开全文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自2011年8月1日起,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综上所述,供货商发出商品而没有开具销售发票的,需要对照上述规定,看看是否已经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想等到开具发票才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看看是否满足特殊规定以及是否属于分期收款等条件。

二、货物销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因此,在多数情况下,供货商发出商品后,企业所得税方面就需要确认应税收入。

三、会计核算及税会差异

会计核算方面对收入的确认,应依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比如执行新收入准则就需要按照“五步法”来判断是否应该确认收入。供货商发出商品,在会计方面如不满足准则规定的,就不能确认收入。

因此,会计核算对收入的确认,与税务方面的纳税义务发生,是可能存在税会差异的。

纳税申报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不能以会计核算没有确认收入为由,就不依法纳税。同样,会计核算应以准则规定作为依据,也不能依照税法规定来做会计核算的依据。

(一)满足收入确认标准的

1.税务纳税义务也发生的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税务方面:当月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纳税,在发票补充开具的月份,先红字填报“无票收入”,然后在按照开具收入申报纳税。

2.分期付款等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合同约定收款日

(1)发出时尚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首付款)

合同资产(尚未取得收款权的分期收款部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全部收入,如有重大融资的按现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如有重大融资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首付款对应的税额)

说明:如果首付款没有开具发票,依然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合同约定收款日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无论是首付款,还是合同约定收款日,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而没有同时开具发票的,需要先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纳税,后期补充开具发票时先红字填写“无票收入”后按照开具收入申报纳税。

3.增值税纳税义务满足特殊规定

此处特殊规定,是指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

(1)发出商品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同样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不管是否开具发票都应申报纳税,未开票就按照无票收入申报,后期补开再先红字冲销,并按开票收入申报。

(二)不满足收入确认标准的

依照会计准则规定判断,如果不满足收入确认标准的,会计核算就不能确认收入。

1.不满足会计确认收入标准但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

(1)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达到收入确认标准的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2.不满足会计确认收入标准且增值税纳税义务也未产生

(1)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后期达到收入确认标准但增值税纳税尚未产生的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3)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视同销售的

供货方发出商品,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的,在发出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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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轻松财税 作者 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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